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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
关于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建议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1-19  点击:
农工党无锡市委员会

市政协十三届四次全会   第185号提案)

 

改革开放,给我市持续快速发展带来了机遇。建设用地的有效保障,奠定了我市30多年高速发展基础。但是,快速发展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在国家严苛的土地政策调控下,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家计划内安排的建设用地,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2013年4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确定在江苏等十个省级行政区开展试点,期望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来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土地供应量,满足经济建设、城市发展对土地保障的需求。无锡有幸被省委、省政府确定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之一。

 

尽管我市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始终坚持“集约节约、高效用地”的原则,建设用地的投入产出强度也比较高,但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工商企业前期招商引资管理粗放,城镇发展规划不合理,再加上产业结构转型,厂矿企业退二进三等因素等因素的影响,客观上也造成了无锡市城镇低效用地的存在,据市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目前,我市各区符合低效用地条件的城市建设用地至少有584幅,面积约为7247.54公顷,比2008—2013年间全市工业性、经营性用地出让总和的4958.28公顷,还多2289.26公顷。由此可见,我市是属于典型的土地资源紧缺与低效用地普遍共存的土地资源紧缺型城市,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潜力巨大。

 

在此建议如下:

 

(一)建立客观标准,摸清真实情况。建议以市国土局为主体,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无锡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城镇低效用地的定义,研究制订具有无锡特点、符合无锡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城镇低效用地标准。然后对照既定标准,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将每一块低效用地的类型、面积、形成原因,地理坐标和再开发利用的目标进行精确登记,并将摸底调查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形成科学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报告,以保证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实行分类管理,力求取得实效。要按照“一个类型,一种政策;一个地块,一个决议;一个项目,一种措施”思路,采取切实有效的、有差别的再开发政策,推进城镇低效用地试点城市建设取得实效。首先是低效工业用地,要按照工业用地的特点,在城市总体功能规划的大框架下,综合考虑开发区、园区和土地所有权人等多方面的利益,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由开发区、园区来组织实施。其次是因城市建设和行政区划调整遗留的零星地、插花地、边角地、城中村等低效用地,要尊重历史原因、理顺权属关系,本着“服从规划、有利开发”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报市政府统一研究解决。第三对于城市规划调整、城市道路改造等遗留的低效用地,由原土地权属单位与地块所在地区级政府协商解决,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该地块的土地产权转移给区级政府,纳入区级统一开发规划来统筹开发利用。第四是对退二进三、老城更新和土地综合治理清理出来的城镇低效用地,应当按照既定的土地政策,将土地权属由原企业转入了市土地储备中心,或者区级用地主体。达不到开发条件的零星地,边角地,通过调整城市建设规划来消化,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当地区级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建成零时绿化带或过渡性停车场。

 

(三)坚持规划统领,着力多规合一。规划的失误是城市建设的最大失误,也是产生大量低效用地的缘由,必须从源头抓起,保证全市所有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统一性。建议设立无锡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涉及全市的战略性规划的编制、审核和发布工作。当前更要着力把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进行整合,归并成为一个综合性规划,以有效提高全市战略性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

 

(四)落实属地管理,解决疑难问题。建议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纳入区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与区级政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挂钩,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作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的前置条件。对于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类型构成较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度较大的城市低效用地集中的区域,要制订专项工作计划,结合周边地块开发情况,研究制订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保证不留后患。在落实地块开发项目时,应当将地块附近的低效用地归并纳入新开发项目统筹规划、通盘考虑。

 

(五)强化宣传监督,确保合法公正。要切实加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监督,保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依法合法守法、公开公平公正。一要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所有利益相关人员都能够正确理解政策,自觉支持这项工作。二要做好城镇再开发政策的审查监督,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草稿形成以后,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特别是要听取利益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三要加大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的实施过程监督。四要加强对城镇低效用地开发政策实施结果监督,每一宗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完成以后,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都要将该项目实施背景、实施目标、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在指定媒体和项目所在地社居委和园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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