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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
关于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建议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1-19  点击:
农工党无锡市委员会

(市政协十三届四次全会    第186号提案)

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扶持,特别是2000年我市制定实施《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来,我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较快,大量社会资本涌入这一领域。2013年,我市全市社会医疗机构总数达到762家,占到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38.16%。但是社会医疗机构规模偏小,市场份额较低。2013年,全市社会医疗机构床位数4189张,仅占到当年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12.60%。诊疗人次478.76万人次,仅占到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11.26%。

 

我市社会医疗机构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政策“落实难”问题突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中明确规定要对社会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土地使用、学术地位、融资政策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但实际落实情况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医保定点难、用地政策在基层政府落实难、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融资政策难、科研课题申请立项难、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的机会和支持不够等方面。二是人才匮乏。从医疗卫生人员的分布来看,2013年全市社会医疗机构只拥有总量约16.6%的卫技人员,卫技人员占比在过去几年间并没有明显变化。其专业技术人员多数是公立医院退休人员和医学院校刚毕业的学生,具有执业医师证书的年轻医务人员一般不愿到社会医疗机构工作。即使来到社会医疗机构,大多数也只是将医院当作暂时落脚的地方。一些社会医疗机构开展手术往往靠聘请专家“会诊”。人才队伍呈“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结构,人员流动性大,难以形成良好的人才梯队。

 

为此建议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要有实质性的政策措施: 

 

1、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的基础上,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医模式。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的限制。

 

2、保障社会医疗机构建设发展合理用地。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3、完善社会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制度。社会医疗机构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4、落实社会医疗机构税费收费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社会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5、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卫技队伍建设。将社会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要对社会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在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训经费。社会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6、支持社会医疗机构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单位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按照“谁出资、谁拥有”的原则上,明确社会医疗机构出资金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但其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7、实施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级政府应同等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社会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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